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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网购7日内可退货

发表于2013-04-24

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昨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草案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同时,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

对于网络销售,草案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也是此前公众所普遍关注的“后悔权”问题。对此,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之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的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发表于2013-04-24

亮点三:七日不再是“三包”硬约束

商品的服务和质量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促使保证商品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据此,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现行消法没有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这次草案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货之日起七天内,消费者仍可以不符合质量要求解除合同,扩大了退换的条件。

不过邱宝昌认为,草案还应该进一步明确,退换货若产生其他费用,如交通运输费用等,经营者还要承担相应费用。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商家如果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2013-04-24

草案对霸王条款说NO

据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记者崔清新、常志鹏)针对消费者呼声强烈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减免自己的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规范了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例如生活中常见的保险合同、车船票、飞机票等。格式条款在金融、电信、供水、供电等领域广泛应用。

草案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草案同时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发表于2013-04-24

景区票价不能说涨就涨

提高价格应提前6个月公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昨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据悉,这是旅游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和二审稿相比,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进一步加强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严格控制景区门票价格的上涨,并加大治理“零团费”力度。记者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看到,草案增加和完善了对旅游者权益加强保护的相关规定,比如,为了进一步方便旅游者,保证游览安全,增加了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的决定。


发表于2013-04-24

不得指定购物场所

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零团费”问题是旅游法草案在一审和二审中受到关注的焦点问题。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草案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发表于2013-04-24

景区擅提价格要罚

草案还规定,景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草案同时提出,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另外,在此前的审议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还建议进一步完善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措施。比如,为了进一步方便旅游者,保证游览安全,增加了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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