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安徽临泉:拆迁干部刘学彬滥用职权,村民欲哭无泪(转载)

发表于2018-04-01

来源--三农第一线

街道办事处和村民签订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迟迟不兑现承诺,经村民多次催要,安徽省临泉县一街道办事处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刘学彬却以和村民协商为由,骗取村民拿出协议书,私自在协议书上书写下“此件作废”字样,村民认为,安置协议双方已经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刘学彬的这一行为是滥用职权,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我给刘学彬送了2000元的油卡,一年后被退回

代琪是临泉县城关镇大闫庄行政村代庄村民,2015年因临泉县大闫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征收代琪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多次找其协商补偿事宜。

并委托安徽名居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在征收评估的过程中,我听说拆迁补偿户为了能够顺利拿到拆迁补偿款,给负责拆迁的驻村包点干部“意思”一下。

2016年7月份,我也买了2000元的油卡送给了拆迁负责人刘学彬,当时刘学斌也收下了我的油卡,但在2017年4月份,不知什么原因刘学斌将油卡又退给了我,并让我写了一份退回油卡的条子”。



拆迁负责人刘学彬骗我拿出协议欲撕毁作废

2016年12月6日,经过多次协商后,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盖章和代琪共同签字按压确认,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中就代琪的家中安置人口、房屋面积,均予以确认。根据补偿项目评估确认,代琪共获得各项补偿款总计:2098495元。



随后,临泉县城南街道办拆迁负责人刘学斌给代琪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代琪搬迁补助费肆万元,欠购房补贴证(待统一下发后发给代琪)”。安置协议签订后,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却迟迟未履行该协议.

2016年12月28日,也就是在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的第22天后,时任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拆迁处负责人刘学彬以再次协商的名义,骗取代琪拿出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书拿出后,刘学彬开口就讲“协议作废了,我们认定这份协议无效”。

随后刘学彬欲撕毁协议书,我看出他的行为后立即双手按压着协议书,但此时刘学彬迅速在该安置补偿协议书上写上“此件作废”的字样,代琪称,没想到刘学彬如此出尔反尔的耍无赖,滥用职权,以言代法。

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期待公正判决



事情发生后,村民代琪每天如鲠在喉,多次到街道办找刘学彬讨要说法,均遭到推诿拒绝。代琪称,街道办事处迟迟不履行协议的目的就是想少给他20万元的补偿费,我没有同意,“已经拆迁过的房子可是我一辈子的心血啊”。

无奈之下,2017年7月,代琪一纸诉状将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和临泉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要求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随后,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提出答辩称,城南街道办不具备主体资格,代琪将街道办列为被告,应依法驳回对社区的起诉,临泉县城南街道办在答辩中还称,在协议书的见证方签字处,明确载明“此件作废”,协议书还没有合同编号,应属于无效合同。

同时,临泉县国土资源局对此提出答辩认为,该安置协议是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双方都应当履行。



律师说法:安置拆迁补偿协议已生效,街道办应履行协议

那么,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声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没有合同编号,为何还在上面签字盖章呢?拆迁负责人刘学彬为何又在已经生效协议书上手写表明“此件作废”的字样呢?

对此,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丽娜表示,这是街道办有关人员在强词夺理的耍无赖,是一种自己打自己的脸行为。协议书是在双方充分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对于刘学彬私自在协议书上写下“此件作废”的字样,这是一种个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李丽娜律师认为,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应当随意更改或者毁约,即使更改合同需经过法定程序,说明更改理由并征得协议相对人的书面同意才能更改,如果政府朝令夕改,那将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还会造成政府与被拆迁人的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稳定。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