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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夫妻离异 父母能否要回曾经资助他们的房款?

发表于2016-01-20

  如今,8090后的小夫妻买房大多数都是需要靠父母帮忙的,真正能完全靠自己买房的少之又少。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父母曾经资助了部分房款为小两口买房,而两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当夫妻俩离婚对房产进行分割时,父母能要回他们的这笔钱款吗?


  当真遇到这种情况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分以下几种解释: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若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解释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并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在目前情况下,将此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较为公平。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然,在上述的几种情况下还是会发生一些实际的情况。所以,对于房款的取回与否还是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

发表于2016-01-20
小心说话,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夫妻离异 父母能否要回曾经资助他们的房款?”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6-01-20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发表于2016-01-20

这种问题好麻烦的

发表于2016-01-20

所以最好不要闹到离婚这份上  财产都不好分割

发表于2016-01-20

大多数都是啃老族呀

发表于2016-01-20

所以 现在就开始打算为自己的孩子准备钱吧

发表于2016-01-21

好麻烦的事情

发表于2016-01-21

发表于2016-01-21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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