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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车位使用费

发表于2013-11-14

基准价格为220元/月·个,可上浮10%,下浮不限。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共用车库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35元/月·辆,可上浮10%,下浮不限。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拟定车位划定和使用方案,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组 织 实施。其场地使用费标准在不超过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70%的范围内确定既220*10%*70%等于169.4元。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不超过20%的比例(169.4元*20%=33.88元)提取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剩余部分(169.4-33.88=135.52),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业主大会成立后,车位场地使用费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发表于2013-11-14

新版《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基准价格为220元/月·个,可上浮10%,下浮不限。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共用车库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35元/月·辆,可上浮10%,下浮不限。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拟定车位划定和使用方案,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组 织 实施。其场地使用费标准在不超过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70%的范围内确定既220*110%*70%等于169.4元。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不超过20%的比例(169.4元*20%=33.88元)提取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剩余部分(169.4-33.88=135.52),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业主大会成立后,车位场地使用费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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