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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2010年10月1日前购房者注意}出尔反尔的山东省地税领导

发表于2012-06-15

说活不算数省地税领导们:请编出法律依据吧!

据财税[1999]210号: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不限套数)。但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该规定从2010101执行。我于200911月在济南为孩子购买一套普通商品房,开发商拖到现在才通知交契税办证。

济南市地税局说从2010101日起,只要是二套房,不论101以前购房还是101以后购房者办房产证,都要全额征收契税(历史原因个人在2003年购的一套房改房在20117月才有房产证)。

投诉与回复:

济南市地税:国家政策前后存在矛盾、表述不清,经上级领导同意从2010101日起不论以前购房还是101以后购房者办房产证,二套房都要全额征收契税。

山东省地税局:在2012221,省地税局高洪波副局长等坐客山东人民广播电台阳光政务热线时,土地与房产处王处长面对全省听众明确回答:以购房时间为契税的起征点,[2010]94号文不包括2010101以前的购房。但奇怪的是在31山东人民广播电台阳光反馈及33的阳光追踪中,省地税局的领导却含糊其辞并默认了济南市地税局的做法,令人深思,真是大象面前小蚂蚁投宿()无门呀!

律师:法律不溯及既往,任何政策只能针对实施以后的购房者有效,对政策实施以前的购房者完全不适用。

笔者了解到:针对房地产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措施,为解决搭乘末班车的购房者纳税问题,全国各地均采取人性化政策,老问题老办法,新问题新办法。

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很明显济南市地税局领导在解读和执行国家财税[2010]94号文时,断章取义,曲解了国家政策,搞一刀切,属于霸王条款、土政策,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严重侵害了广大百姓的正当权益!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济南市地局税以上级领导同意为执法依据,显然是荒谬可笑的,难以服众,市地税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谈何阳光政务,谈何公平正义?而山东省地税局行政领导的推诿扯皮、敷衍及玩太极等官僚作风不可谓不是当今社会体制的悲哀,令百姓痛心、憋闷!大象护小象、蚂蚁何凄凉?!敬请专家解读财税[2010]94号文,禁止地方政府侵害大百姓的合法权益!

    出尔反尔的省地税领导,请尽快编出法律依据吧!

发表于2012-07-14
老百姓没有说理的地方啊
发表于20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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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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