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都不要买车位啊!!应该是以后交租金,然后给全体业主抵物业费的!!
- 发表于2009-11-17
谁买谁倒霉,因为没有产权证,售楼小姐说,可以签合同。把大家的东西偷来卖给个人,还美其名曰有合同,真是可笑,开发商没有资格把属于全体业主的场地卖钱,小开发商,就是想先把钱揽在自己的腰包里,,租的话一个月才80块钱,8万可以租100年了
- 发表于2009-11-20
坚决不买 ,租比较合适!!!
- 发表于2009-12-02
- 发表于2009-12-04
- 发表于2009-12-04
- 发表于2009-12-11
大家都不要买,公共绿化的地方成了开发商赚钱的面积,强烈要求开发商扩大绿化面积,使我们的小区真正成为花园式小区.
- 发表于2009-12-18
第五十条 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第五十一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五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在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经营车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容积率的认定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