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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山东出台“一套一标”细则 存量房需明码标价

发表于2011-05-18
5月16日,山东省物价局于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并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指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含建成尚未售出的存量房)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同时,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该实施细则执行。
《实施细则》要求,已取得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已备案的房地产经营者,应按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公开的时间要求和内容,将取得预售许可和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一致、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实施细则明确,上述标价方式应由各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制,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
另外,该细则指出,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二手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发表于201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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