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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拒交物业费之理由序列之八(连载)

发表于2011-11-03
我拒交物业费之理由序列之八(连载):关于代收代缴费用公示问题
现行《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物业项目的,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设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在物业公司一年半的运行中,物业竟然从未公示过电梯、二次加压的耗电费用!
请问物业,你的义务做到了吗?对不起,我的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也应该暂时缓一缓。
 
发表于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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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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