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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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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
vvv456
发表于
200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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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
(2005年11月23日)
为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促进旧村(居)改造工作,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旧村(居)改造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2003年6月26日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确定的城市发晨战略、方针原则和总体要求为指导,以促进城市发展框架和规划目标实现,提高省会城市发展水平,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带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构建和谐济南和创建文明城市为总目标,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区域统筹、配套建设、属地运作”的原则扎实推进。
(二)目标任务。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及其外缘地带范围内,从规划建设入手,逐步实现村(居)民居住水平较大提高,旧村(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村(居)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市容面貌、交通状况和生活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绿地面积和公共开敞空间显著增加,旧村(居)内重大安全隐患得到消除。同时,配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努力实现旧村(居)物质形态、经济结构、组织形态以及文化形态全方位转变,把旧村(居)建设成为现代化新型文明社区,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形象。
(三)基本要求。
1.有序推进。因城市发展需要,涉及特定区域的旧村(居)改造,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用地,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其它区域依据本意见的要求,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近后锤的规则有序积极推进。
2.创新机制。旧村(居)改造工作要以创新机制、完善政策、提高效能为核心,探索切实可行的改造模式和机制,完善决策和执行体系,深化细化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措施,规范城市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秩序,使旧村(居)改造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3.确保质量。旧村(居)改造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精心策划,严密组织,强化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环境质量。
4.统筹发展。旧村(居)改造要着眼于保证村(居)民生活居住水平不断提高,保持社会稳定,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充分考虑产业的优化布局与结构调整,集约利用土地,集聚生产要素,构筑发展优势。
5.配套跟进。推进旧村(居)改造的同时,要积极跟进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户籍转变、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加速推进城市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完善政策,规范管理
实施旧村(居)改造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的各项审批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使旧村(居)改造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一)规划管理。
旧村(居)改造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区、公共绿地等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居住区和扩建旧居住区;风景区控制范围内的旧村(居)要严格控制改、扩建;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居住区应满足城市景观和容貌要求,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规划控制线。
旧村(居)改造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的各项标准和控制指标按城市规划、管理标准执行。新建、改建的单一居住社区居住规模不宜小于800户,其选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具备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的前提下,遵循宜改则改、宜迁则迁、宜并则并的原则确定。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单独改造达不到规模要求的,可采取“迁村并点”或按规划要求重新选址集中新建。
对单独改造达不到规模的、有实施特定规划要求的或村(居)有自愿要求的旧村(居)改造,在能够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开发建设用地相结合的前提下,可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整体实施招、拍、桂。村(居)民安置住宅建设应作为招、拍、桂供她的附加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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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3日)
为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促进旧村(居)改造工作,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旧村(居)改造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2003年6月26日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确定的城市发晨战略、方针原则和总体要求为指导,以促进城市发展框架和规划目标实现,提高省会城市发展水平,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带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构建和谐济南和创建文明城市为总目标,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区域统筹、配套建设、属地运作”的原则扎实推进。
(二)目标任务。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及其外缘地带范围内,从规划建设入手,逐步实现村(居)民居住水平较大提高,旧村(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村(居)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市容面貌、交通状况和生活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绿地面积和公共开敞空间显著增加,旧村(居)内重大安全隐患得到消除。同时,配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努力实现旧村(居)物质形态、经济结构、组织形态以及文化形态全方位转变,把旧村(居)建设成为现代化新型文明社区,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形象。
(三)基本要求。
1.有序推进。因城市发展需要,涉及特定区域的旧村(居)改造,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用地,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其它区域依据本意见的要求,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近后锤的规则有序积极推进。
2.创新机制。旧村(居)改造工作要以创新机制、完善政策、提高效能为核心,探索切实可行的改造模式和机制,完善决策和执行体系,深化细化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措施,规范城市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秩序,使旧村(居)改造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3.确保质量。旧村(居)改造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精心策划,严密组织,强化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环境质量。
4.统筹发展。旧村(居)改造要着眼于保证村(居)民生活居住水平不断提高,保持社会稳定,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充分考虑产业的优化布局与结构调整,集约利用土地,集聚生产要素,构筑发展优势。
5.配套跟进。推进旧村(居)改造的同时,要积极跟进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户籍转变、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加速推进城市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完善政策,规范管理
实施旧村(居)改造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的各项审批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使旧村(居)改造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一)规划管理。
旧村(居)改造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区、公共绿地等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居住区和扩建旧居住区;风景区控制范围内的旧村(居)要严格控制改、扩建;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居住区应满足城市景观和容貌要求,不得侵占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规划控制线。
旧村(居)改造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的各项标准和控制指标按城市规划、管理标准执行。新建、改建的单一居住社区居住规模不宜小于800户,其选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具备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的前提下,遵循宜改则改、宜迁则迁、宜并则并的原则确定。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单独改造达不到规模要求的,可采取“迁村并点”或按规划要求重新选址集中新建。
对单独改造达不到规模的、有实施特定规划要求的或村(居)有自愿要求的旧村(居)改造,在能够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开发建设用地相结合的前提下,可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整体实施招、拍、桂。村(居)民安置住宅建设应作为招、拍、桂供她的附加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