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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载

发表于2007-07-18
注意了<1307>字节123(过客) 2007-7-12 21:12:49发表于房地产门户-搜房网>业主论坛> 金星小区业主论坛 jxxq.jn.fang.com
我有以下几点要求买房者齐心起来,并统一一下观点:
   1:我们所有买房者互相告之,见到我这个贴子如期赴约,没见到的互相转告,我们于周六或周日连续两天在金星新区门口会面,否则我们永远没有在一起会面的机会,孤掌难鸣!
   2:大家要镇静,并积极采取行动,不要乱了阵角,别在论坛上乱发贴子,什么分文不归,什么野楼盘,万万记住!!!!!!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
第一:我们不知道是野楼盘,什么叫野楼盘?我们是无辜的老百姓;如是野楼盘是zeng fu不作为,就在正前方的zeng fuji gou为什么不及早制止事态的发展?!!!!!!!!
第二:如是野楼盘,售楼处在那,工商ji gou作为zeng fuji gou干什么来着,为什么任之在那儿出售楼盘三四年之久?
第三:如是违规楼,不给补偿,那是针对开发商——山东三友置业有限公司及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小董庄村委会而言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们买的是期房,在未建成前,没有拿到钥匙前,房子还不归我们所有,一切与该房子的义务均不由我们承担,因为我们还未有入住,没拿钥匙,只是交钱给开发商垫资用于开发,可以说开发商类似于空手套白狼,难不成利润由他们受用,风险由无辜百姓承担?!!!!!!!!!
关于开发商——山东三友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张庄路190号,其同班人马的另一牌子公司为济南前屯小区物业公司,该公司前身为前屯村委会组建改制而成,法定代表人潘智, 济南市槐荫区段北办事处前屯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 男, 1963.12, 汉, 大专, 中共, 张庄路190号,邮编:250023。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潘智。位于张庄路190号的汽车展厅即由该三友公司兴建。
第四: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有: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恢复原状是不可能了,收归国家可集体所有也不可能,只能是赔偿损失及还返第三人。
第五:我们就是被欺诈了,我们不懂什么合法,什么不合法,合不合法由zeng fu行政ji gou执法ji gou来监控,监控不利导制的损失及后果不应由无辜的百姓来承担。我们没精力买什么就把什么知识搞得那么精通。他在那里售房,我们就当是合法的来买。是zeng fu及zeng fu的基层组织(村委会)愚弄了我们。
第六:如果我们直接找开发商不便(极会有这种可能的),我们就找村委会,因为是村委会签的合同。应由村委会来签头儿找开发商协调妥善处理该问题!!!!村委会借口推脱是不行的,所以我们要会面,约好一起去找。一个回合是不大可能的。我们要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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