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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立举步维艰折射法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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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业委会成立举步维艰折射法律缺陷
箫雨寒
发表于
20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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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小区业主权益的代表,业主委员会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按法律规定,小区入住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就可以选举成立业委会。但现实中,有业委会的小区很少。据济南市房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有业委会的小区仅占到了二成多,许多小区折腾好几年也未能成立起业委会。本报曾关注的济南鲁能领秀城中央公园业主起诉街道办事处要求其履行业委会备案盖章法定职责一案,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现实问题尚需从源头解决,业委会成立举步维艰的背后,凸显各方利益冲突,更是折射了法律缺陷。那么,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
业委会难备案盖章,业主状告街道办不作为
“街道办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2015年 12月7日,鲁能领秀城中央公园的业主刘女士、江先生等5位业主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履行备案盖章职责。他们小区居民自发向街道办递交了1300余户业主签名的成立业委会的申请,但始终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或意见,随后在成立筹备小组、业委会选举大会、业委会申请备案盖章等整个过程,每走一步都向街道办发出书面邀请,请其予以指导、组织选举事项,但每次都没有回复。2015年9月25日,他们将选举结果即“关于市中区鲁能领中央公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递交街道办的派出机构管委会,后又将申请书递交给街道办进行备案盖章,但街道办仍不予备案盖章并拒绝出具书面意见。
“ 筹备组的组成不合法,内容和程序有违法违规之处。”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则称,刘女士等人提交的筹备组成员人数有14人之多,全部是业主,根据《济南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派员参加。”《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可以看出其筹备组的人员组成不符合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合规的筹备组,也未能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筹备工作。他们不能确认“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合法,决议真实有效”,故不能盖章确认。
法院:事实依据不足驳回请求,现实问题尚需从源头解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仅就刘女士等业主提出申请的情况看申请材料不全,其要求街道办履行备案职责,事实依据不足。
另根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有关程序,应当认定,街道办在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过程中需要提前介入,进行指导监督,包括建设单位、前期物业、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实施。但对于街道办在进行指导、监督过程中具体享有的职权、实施程序、强制力保障等问题未有法律、法规的明确。大型小区的物业管理在现实上比较复杂,涉及人员和利益众多,上述法规的规定及现实情况造成确实的困难,同样造成刘女士等业主所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前期的缺陷。街道办具有业主委员会备案职责,同时对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成立进行指导监督,故刘女士等人所在的小区业主涉及本案的现实问题尚需从源头进行解决。故判决驳回刘女士等业主的诉讼请求。
法律专家谈观点:街道办应积极推动而不是当“绊脚石”
“ 现实问题需源头解决,可我们到底该怎么解决呢?”刘女士等业主强调,业主代表数次要求街道办予以指导,还请办事处明确书面告知我们:业委会该如何成立?每一步怎样走?办事处每一步怎样指导?“法律不明确,可我们业主需要明确!”
业委会成立举步维艰的背后,凸显各方利益冲突,更是折射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正如法院判决里分析的“但对于街道办在进行指导、监督过程中具体享有的职权、实施程序、强制力保障等问题未有法律、法规的明确。”
“街道办事处自认为条件不成熟,不予参加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是行政不作为。”长期关注业主委员会建设的山东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川分析认为,小区业主申请召开业主大会,街道办应在法律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的召开。如街道办认为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不成熟,可以和业主沟通,告诉他们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并积极为其完善相关合法程序,这是街道办事处应履行指导的行为。在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从程序上难以认定业主大会的召开符合程序。“小区的业主代表应不计前嫌,积极发动小区业主,在街道办事处组建筹备组的情况下,进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刘律师强调,法律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法律。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涉及到广大业主的观念、思想,更涉及政府的执政方式。这就需要对相关法律有深入的背景了解,才能正确理解法律并运用好法律。如果只是从字面上理解,往往会断章取义,为自己的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业委会的成立离不开程序的规范,更离不开政府机构的指导监督。亟待政府制订出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使街道办等职能部门为业委会的成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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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难备案盖章,业主状告街道办不作为
“街道办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2015年 12月7日,鲁能领秀城中央公园的业主刘女士、江先生等5位业主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履行备案盖章职责。他们小区居民自发向街道办递交了1300余户业主签名的成立业委会的申请,但始终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或意见,随后在成立筹备小组、业委会选举大会、业委会申请备案盖章等整个过程,每走一步都向街道办发出书面邀请,请其予以指导、组织选举事项,但每次都没有回复。2015年9月25日,他们将选举结果即“关于市中区鲁能领中央公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递交街道办的派出机构管委会,后又将申请书递交给街道办进行备案盖章,但街道办仍不予备案盖章并拒绝出具书面意见。
“ 筹备组的组成不合法,内容和程序有违法违规之处。”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则称,刘女士等人提交的筹备组成员人数有14人之多,全部是业主,根据《济南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派员参加。”《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可以看出其筹备组的人员组成不符合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合规的筹备组,也未能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筹备工作。他们不能确认“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合法,决议真实有效”,故不能盖章确认。
法院:事实依据不足驳回请求,现实问题尚需从源头解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仅就刘女士等业主提出申请的情况看申请材料不全,其要求街道办履行备案职责,事实依据不足。
另根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有关程序,应当认定,街道办在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过程中需要提前介入,进行指导监督,包括建设单位、前期物业、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实施。但对于街道办在进行指导、监督过程中具体享有的职权、实施程序、强制力保障等问题未有法律、法规的明确。大型小区的物业管理在现实上比较复杂,涉及人员和利益众多,上述法规的规定及现实情况造成确实的困难,同样造成刘女士等业主所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前期的缺陷。街道办具有业主委员会备案职责,同时对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成立进行指导监督,故刘女士等人所在的小区业主涉及本案的现实问题尚需从源头进行解决。故判决驳回刘女士等业主的诉讼请求。
法律专家谈观点:街道办应积极推动而不是当“绊脚石”
“ 现实问题需源头解决,可我们到底该怎么解决呢?”刘女士等业主强调,业主代表数次要求街道办予以指导,还请办事处明确书面告知我们:业委会该如何成立?每一步怎样走?办事处每一步怎样指导?“法律不明确,可我们业主需要明确!”
业委会成立举步维艰的背后,凸显各方利益冲突,更是折射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正如法院判决里分析的“但对于街道办在进行指导、监督过程中具体享有的职权、实施程序、强制力保障等问题未有法律、法规的明确。”
“街道办事处自认为条件不成熟,不予参加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是行政不作为。”长期关注业主委员会建设的山东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川分析认为,小区业主申请召开业主大会,街道办应在法律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的召开。如街道办认为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不成熟,可以和业主沟通,告诉他们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并积极为其完善相关合法程序,这是街道办事处应履行指导的行为。在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从程序上难以认定业主大会的召开符合程序。“小区的业主代表应不计前嫌,积极发动小区业主,在街道办事处组建筹备组的情况下,进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刘律师强调,法律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法律。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涉及到广大业主的观念、思想,更涉及政府的执政方式。这就需要对相关法律有深入的背景了解,才能正确理解法律并运用好法律。如果只是从字面上理解,往往会断章取义,为自己的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业委会的成立离不开程序的规范,更离不开政府机构的指导监督。亟待政府制订出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使街道办等职能部门为业委会的成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