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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物业费可打7折

发表于2012-07-28
27日出台的《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可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物业收费指导价将每年公布
    办法对物业收费指导价格调整建立了法定的适时调整机制。物业收费标准将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以及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物业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长清区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合同约定。
自物业交付之日起开始交纳物业费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适当降低,降低幅度应在约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
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物业费可打7折
    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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