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紫光花园要封闭了?——紫光花园小区最新动态图片(一)
- 发表于2009-06-25
紫光花园要封闭了?——紫光花园小区最新动态图片(四)
在二号楼的东头,正在建一外表挺正规的建筑,工人们正在贴瓷瓦。挺高的两间房一明一暗,不知是什么用途?
在一、二、三号楼的东头已拉起一道墙基。现在还可以迈过去。
再过几日,这道墙拉起来后,从东边就进不来小区了。这样,小区好像就与东面的材料场地、加工车间隔离开了 。换句话说,也就是一至四号楼相对封闭起来了。
上次我们看到的上下水管道,这次注意到好像以基本安装到位了。但场地还乱哄哄的,有待整理。
可以看到,楼前的消防龙头已到位。红颜色的标识非常醒目,但地面还较乱。看到几处地下缆沟有工人正在焊接处理。
问题自然摆出来了——
一是我们的小区是不是正在做封闭的工作?
二是如是做封闭,是不是就面临着交房的问题?
三是交房的政策问题,由于不是合法的、完整意义上的商品房,交全款是不可能的。kfs急等回笼房款,业户也急待住上能用的商品房,怎样两全其美,达到双赢呢?
四是交房的话,高压线落不了地,四号楼又没法干,也就是说没法居住,那交了房又有什么用?
请大家思考。相信不久,形势将明了。
- 发表于2009-06-26
- 发表于2009-06-29
- 发表于2009-06-30
- 发表于2009-06-30
让已交全款的去装修去吧,估算也没几个!
我们沉住得气,都四年了,还在乎这半年?
这半年,看看房子质量怎么样?看看水、电、气、暖、电话、宽带怎么样?
据说交全款的也没什么优惠,房子质量怎么样也不知道,交了全款一点余地也没有了,说什么就是什么了,难道成了傻瓜了吗?!
没有什么优惠,坚决不交全款。按规定还得留有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半年或一年后,没什么质量问题了再交上质保金。
个人看法,供大家参考。
- 发表于2009-07-01
看到九楼朋友说起“质量保证金”一事,很有同感。特找出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一般的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预留数额不低于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3%。
既然交房不是合法的、完整意义上的商品房,正如上面朋友所说的交全款是不可能的。我们最起码把这个保证金留下来。以便进入缺陷责任期后实用,当然(协商的)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后,如无问题,这个保证金还是要交得。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紫光花园要封闭了?——紫光花园小区最新动态图片(一)
听有朋友发出“我们的房子有没有消息了”的呼吁后,也是心里着急。趁早上天气还算凉快,散步时我又一次来到了我们小区。
在英雄山路上远看小区。
由于靠英雄山路的进路已被横墙堵死,只的从万寿路上进入。
进入南门后,即看见一堆黄沙和一道青砖墙堵在道前,因此也看不见4号搂的地基 了。
顺道西拐再向北行,又可以看见4号搂的地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