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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青岛开发商足足延期10个月交房 称无责任

发表于2008-03-10
连日来,山东青岛多位市民反映,他们在林语山畔小区买了房子,开发商延期10个月才交房,现在大家准备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商却称房主不再向其追讨延期交房违约金,才可以拿到钥匙。对此,开发商解释,延期交房是由于相关部门没能及时完成市政配套设施,自己并无责任。 

    ■反映:晚交房还不让讨违约金 

    市民张先生介绍,2006年,他与青岛郁士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在林语山畔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5月31日。到了交房日期,开发商却说房子盖好了,但配套设施还没有完成,劝我再等等。”张先生说,这一等竟等了10个月。 

    张先生说,3月6日下午,他接到通知后赶到小区售楼处,工作人员将一份《交房协议书》递给他。张先生仔细一看,协议上竟有房主自愿放弃向开发商追讨延期交房违约金等内容。“房子延期10个月才交房,却不让我们追讨违约金,怎么可能!”张先生当即予以拒绝。工作人员随后表示,不签协议书就不能给新房钥匙。结果到现在,张先生也没拿到钥匙。 

    ■调查:不签协议就拿不到钥匙 

    无独有偶,在林语山畔1号楼购买住房的王女士也有同样遭遇。记者看到,王女士所持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规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5月31日,如开发商延期交房,每日要向王女士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作为延期交房违约金。“我算了算,开发商应支付我1.4万元违约金。”王女士说。 

    记者与王女士来到小区售楼处,工作人员向王女士出示了一份《交房协议书》,上面写道:“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办理正式的房屋交接手续,房屋交接后,乙方(王女士)承诺不再向甲方追讨延期交房违约金在内的一切损失。” 

    王女士表示不能签这份协议,工作人员说:“不签的话,今天就拿不到钥匙,只能再等等。” 

    ■开发商:延期交房责不在己 

    郁士房地产公司售楼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林语山畔一期已在2006年1月25日通过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但由于没有完成市政配套设施工程,影响了交房工作。“我们也催了多次,可相关部门一直拖到最近才完成配套设施,导致我们延期交房。”工作人员认为开发商并无责任。 

    对此,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的万久祝律师认为,合同中有对延期交房的约定,开发商就应履行合同,而不应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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