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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在交房、验房、收房过程中 需要明确的事宜有哪些?

发表于2013-12-26

一、交房。
是KFS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否则,是应该由KFS自己履行该交付义务的。而且该委托本身的争议与业主无关。
KFS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二、验房。
1、业主还是应该在合理期限内验房,即一定要按开发商约定的时间到现场收房。(律师:若不按入伙通知书时间前往验房,业主要有负违约责任的准备)。
2、 在没有验房前,大家对所有要签字的文件需谨慎。
3、 关于通知书上一些要交纳的费用,由各业主根据自身状况决定。(律师:业主交纳相关费用后,仍保留有追索的权利。)
4、 验房后将发现的问题,应该向开发商或其委托的人(其实只有具有委托书的才有资格)提出整改意见,并要得到开发商的书面认可,即承认有以上问题。或在收房时需要填写的单子上注明并要求整改。
5、 保留带有双方签字的收房时填写的单子(或复印件)并妥善保管,留做日后自己维权的资料和依据。
6、经过验房,发现的问题会有很多很多。
(1)房产本身的建筑质量方面
(2)小区公共建筑、配套的方面
(3)小区周边环境对小区内部空气、水等的影响方面
(4)开发商应该提供的、必需的相关证件、表单原件。(律师:如果开发商未取得交房时必备资料,开发商有告之业主的义务。)
三、收房。
1、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三书一证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面积实测报告书》、《管线分布竣工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三书一证一表”齐全是楼房质量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记,是发展商交楼的必要条件。
2、以上及费用方面没有异议后,才可以收房签收。

验房师王清华提醒:业主应要求对方给予一个合理的整改期限并尽量采用信件的形式与对方沟通,这样做目的有三:
    一是消费者可以把问题说得很清楚;
    二是能够保证信息有效传递;
    三是留下一个沟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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