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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皖淮南潘集区能源办主任苏多超,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霸占公司数百万房产,向法院提起恶意诉讼,诉累三年,公司已倒闭。

发表于2010-06-29

安徽淮南市创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李家群),1999年从潘集区计划和经济委员会(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所属企业:淮南市豆制酱品厂(厂长;赵玉红)和富强公司(法人;苏秀明)所使用的八间门面房屋及附属物以合同定金6万购得,按合同约定;区计经委也立即安排其有关工作人员(区计经委能源办主任)苏多超,苏秀明,赵玉红等,协助创辉公司一起去市有关部门办理法定手续,当年9月市土地局为创辉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年8月评估为51.76万元,经区政府及两单位开职工大会研究决定,付清71.08万(有收条)价款后,于2002年11月16日移交。其手续是完备的,程序是合法的,并使用出租受益至2008年初,铁证如山无可辩驳。

能源办主任苏多超,2008年初他又拿出一张买取该同样八间门面房屋的“收条”,私下骗取创辉公司八间房屋的租户5年的房租(公司租3.7万间/年),此事败露后,其又恶意依此“收条”将李家群及创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该8间房屋及这些年的收益.“收条”内容是:“今收到创辉公司李家群、苏多超土地附属物款:肆仟佰佰元整(4800元)(注:房屋共8间,每间陆佰元整,款项由苏多超支付)2001年12月16日富强公司,豆制品厂、苏秀明”。
 
此收条上虽有创辉公司,李家群之名,但他们都不知道,而是被恶意冒名使用。2001年8间房屋评估价就有48.87万,每间房屋租金1000元/间,那么4800元如何能买卖了的哪?其中房屋所有者豆制品厂即没有盖章,法人赵玉红也没有签字,更不知道这张“收条”,事后也不同意,显然是伪造的证据。而其通过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骗取法官的信任,法院却两次判该收条也“买”了该8间房屋,这正是不可思议的“一女二嫁”。

书写“收条”的富强公司法人苏秀明得知此事后,和豆制酱品厂厂赵玉红说明情况后,带着材料一起向苏多超的律师龚存龙和周茨淮律师说明事实,又写材料向办案法官陈晓平和苏志远庭长及黄院长,区政法委程传熙,市法院信访室将其真实情况汇报,检举。又到检察院说明事实经过,同时检察院也查实该收条伪造的经过;“收条”是在创辉公司取得该八间房屋后,2002年12月16日私下为苏多超出具的,应苏多超的要求,将“收条”中的实际落款日期2002年涂改成2001年,目的只是“吓唬”李家群一下。证实此“收条”是苏秀明受苏多超诱骗、冒李家群及公司之名所写,即没有收钱也没有入帐,是和苏多超之间的私下行为。该八间房屋是经委及其他单位的资产,苏秀明自己无权处置,是一张内容虚假的“收条”。苏秀明,赵玉红在2009年8月25的庭审中,作为证人又证实了该事实的经过。

同时区纪委查实的调查材料;该8间房屋是创辉公司李家群合法购买,手续完备。苏多超,苏秀明,赵玉红等当初都参与了该资产的处置。而4800元的收条未经领导同意,事后既未入帐也未报告,是苏秀明个人私下行为。潘集区要求区发改委又向法院提供以71.08万买该八间房屋给创辉公司的手续(共26页档案),及书面材料。

    此案于2008年初至今,在市区两级法院经30个月6次审理,于2010年5月13日法院终审;“驳回原告苏多超的诉讼请求”。为使苏多超这个敲诈勒索、诈骗房租费合同金额60多万元,并想通过恶意诉讼,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犯罪分子不能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 ,亵渎司法尊严.我们的司法部门又将如何呢?

0554-7631853

发表于2010-07-13
此案于2008年初至今,在市区两级法院经30个月6次审理,于2010年5月13日法院终审;“驳回原告苏多超的诉讼请求”。为使苏多超这个敲诈勒索、诈骗房租费合同金额60多万元,并想通过恶意诉讼,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犯罪分子不能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 ,亵渎司法尊严.我们的司法部门又将如何呢? 
如果对诉讼诈骗也按一般诈骗罪论处,当审判机关经过道道程序,甚至经过上诉、申诉、再申诉,最终识破了骗子的伎俩,那么,把法院涮了个溜够,骗子竟然骗到钱财而不构成犯罪,岂不是大笑话么!
发表于2010-07-28
我昏,調查好在來發帖,事實是不是這樣的,我想發帖人比我們還明白,.卑劣的手段,只會讓別人更瞧不起你.
发表于20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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