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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制衡业委会,制约服务者,达致中和

发表于2020-01-02

爱国守法,制衡业委会,制约服务者,达致中和

制衡业委会,制约服务者,达致中和,前提是爱国、守法。

一、爱国爱家是全体业主立身的基础,遵守法律是小区事务的基本底线,不违法前提下的灵活性是处理小区事务的必然选择。

1、小区利益服从国家大局,部分利益服从小区整体,需要大家共同实践。

国家稳定的基础,是各小区的稳定团结。中档以上小区的业主,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所以对国家负有更高的责任。

李世民在赠萧瑀中有“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智者必怀仁。”

当国家遇到困难的时候,我们业主只能选择团结一致对外,不给国家添麻烦;这个团结一致,是大家共同的义务。表决权多的业主有带头垂范的责任,服务者有做出表率的职责。

2、业主的核心权利与根本保证。

从人大通过的法律角度来看,业主的核心权利有两个:法定合同权、合法财产权。其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宪法、合同法、物权法、立法法。上述权利的根本保证,就在于程序合法性。

法定程序之所以必须坚持,不容违背,就在于严格履行完毕法定程序之前,合法财产不容侵犯,自愿原则不可突破。凡是出现重大问题的,都是法定程序被扭曲、破坏的结果。所以,对于法定程序的完全履行,是程序正义的核心,是业主权利的根本保证。

3、理解是相互的,体谅是共同的。

无论是国家还是小区,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大家都不容易,所以要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体谅。

对于服务者来说,做事情要提前做好沟通工作,本着服务的态度,和善的本意,采取正确的策略、合规的方法,业主就容易理解。

对于业主来说,隔行如隔山,大部分人不知道小区管理服务的艰难,所以要委托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依照合同按时缴费。

对于表决权多的业主来说,能力越大责任就越大,所以对小区负有更大的责任。只有给其他业主做遵纪守法、爱国爱小区的表率,体现出私利服从公义的高风亮节,则业委会成立才是顺理成章的事。

4、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

无论任何时候,即使是利益非常重要,保持一份本心,保留一点精神是必要的。

本心为善,即便是有缺失,也可以谅解,因为无愧于心;本心为恶,即使是做对了,也是错的,因为其心可诛。

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核心是“不忘初心”。即使是潮起又潮落,或者是形势推人走,总是能够有一部分人,能够记得当年的理想,保留一点基本的精神,不唯利是图。

5、区别对待大中小事项。

古有名言“大事不糊涂”,所以我们爱国爱家,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对于小区内的小事情,却不妨是“得过且过”,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

剩下的事情,就是中等的事项,却应该是依法依规。比如规划图上的消防车道,就应当依法依规保留。

6、小区的事情靠循吏。

是与非,对与错,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当时间与空间转换的时候,二者可以相互转化;眼见为实耳听为虚,不是绝对的真理,只是相对的经验。

小区的事情,往往也不是非黑即白那么简单,解决起来要依靠循吏而不是清流。重视实效,少些口号,才是处理小区事务的根本途径。但无论怎样变通,法律的底线思维是必不可少的。

二、制衡业委会。

1、法律法规对于业委会权利的部分规定。

物权法:“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法释[2009]8号: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业委会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性。

通过上述法规可知,业委会有着非常重大的权利。业委会代表业主签订合同,等于是收走了业主的合同权,无论合同是否有利,签订了以后业主不同意也必须执行。然而,目前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均没有规定业委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业主要向业委会支付工资和办公经费,同时却丧失了最重要的合同权;业委会收走了业主最重要的合同权,却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体现不出权责利对等的原则。难以追责就导致业委会成为了只享受权利、不承担责任的机构,所以有必要对其形成有效的制衡。

3、通过“双过半”来制衡业委会。

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因此,双过半的程序性规定,是成立业委会的基本底线,是维护业主权利的根本保证。

无论存在什么困难和理由,法律要求的双过半必须得到全面执行。

4、制订内控制度,建立监督机制。

对业委会的“制衡”机制,就是一种权利的制约和平衡的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制度、业主监督机制。

(1)内部控制主要是业委会成员的相互制衡,需要有明确有效的内控制度。例如,印鉴使用制度,合同会签制度,事务表决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保管制度,工作交接制度,等等。

(2)业主监督机制主要是业主对业委会的日常监督机制,核心问题是“有效执行”。

制度的建立只是“制衡”的一半,如何有效执行才是永恒的课题。在业主大会会议期间可以随时监督业委会,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基本上形成真空,导致业主的权利虚置。因此,建立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执行制度非常重要。这个制度,首先约束业委会依法履职,实现有效监督服务者;其次约束业主要根据既定规则监督业委会,不能扰乱业委会的正常合理的工作。虽然避免不了某些人有意无意的破坏制度,但是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向前走一步总比原地踏步好一些。

(3)自觉并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只有建立在制约的基础之上,才会有效。只要是出于公心为大家服务的业委会成员,就会自觉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接受业主的依法依规监督;反之,如果选择逃避监督,把各项制度虚置,就是业主利益受损之始,其导致的不良后果还需要全体业主承担。所以,能否认真建立业主对业委会的制衡机制,是判断业委会成员是否出于公心的核心指标。

三、制约服务者。

1、服务者必然追求利益最大化。

由于利益角度不同,服务者必然追求利益最大化,很多时候会与业主利益存在冲突,这就需要通情理、明事理、讲道理、遵法理。

2、国有企业有着不同的社会责任。

私营企业可以说走就走,留下一地鸡毛;国有企业作为服务者,不是一句“不挣钱”就可以放弃社会责任的,任何时候均应当坚持依法办事,遵循情理,信守道理。灰色手段尽量少用,要走光明大道。

3、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制约业主和服务者的双刃剑。

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以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为前提。作为服务者,自业主那里获得了收益,就应当提供对应的服务,履行合同义务,接受业主监督;作为业主,依照合同按时缴纳物业费,是基本的义务,同时也有权享受约定的服务。所以,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制约业主和服务者的双刃剑,我们都要共同遵守,同责同利。

四、最终目的是达致中和。

1、将心比心,换位思考。

无论业主还是物业,都不容易。相聚即是缘分,所以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如下问题必然发生,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

(1)如果你干业委会,会不会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然后兼顾其他?答案是必然会。

(2)如果你是大股东,会不会把控股权发挥到极致,以获取更多利益?答案是必然会。

(3)如果你是小股东,会不会争取平等的权利,与股权相称的利益?答案是必然会。

(4)如果你是服务者,会不会追求利益最大化?会不会优先维护大客户?答案是必然会。

人都会有私心,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关键是能够良好的把握“度”。如果将来的业委会成员缺乏担当、逃避本分、私心太重,那么不成立也罢。

2、所有权不可侵犯,自愿原则不可违背,程序正义应当坚持。

业主对本小区有最大的感情、最高的责任,与之对应也就拥有最高的权利-所有权。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因此,业主所有权必须得到尊重,同时以坚持程序正义为基本保障,才能实现小区和谐稳定。

3、爱国、守法、制衡、制约、致中。

爱国、守法的前提下,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原则而又体现灵活性,维护自身利益而又兼顾大局,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小区良性发展。

简而言之,最终归结为十个字:爱国、守法、制衡、制约、致中,爱国守法是前提,制衡制约是手段,达致中和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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