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车位只售不租的规定及济南市物业收费办法对车库租赁费的规

发表于2014-03-12

 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五十条  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第五十一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发表于2014-03-12

发表于2014-09-16

那现在售楼处卖车位就是违法啦,当时还在考虑,还再花钱买车位,亏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