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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答楼上

发表于2005-08-02
答楼上:售楼处电话是:85062277,项目目前正在内部认购,即将开盘
发表于2006-08-11
业主如何应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作为收房条件:
开发商在交房时,会让我们业主交纳一些不应开发商收取的费用甚至我们业主不应承担的费用,如契税、测绘费等。
第一、对于开发商强迫我们业主委托他们或他们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证,强行“代收”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及产权代办费的行为,我们有权拒绝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地税局只委托过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契税(参见京地税地〈2000〉478号文),而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单位代征(参见京地税征〈1997〉389号文),如果开发商自己或委托其它单位擅自“代收”契税实际已经触犯了法律。根据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号明确规定,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要严肃查处房地产商擅自代收维修公共基金的行为。房地产商已代收的,要限期将代收款交至区县小区办;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不得委托房地产商代为归集维修基金,对于擅自代收维修基金的单位,各区县房地局要严肃查处。根据该文件的规定,我们业主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将维修基金足额交至房地局,而房地产商也不能擅自代收公共维修基金。所以,对于开发商擅自收取上述费用,我们业主有权力拒绝交纳。
   第二、对于开发商强迫我们业主交纳测绘费的行为,我们完全有权力拒绝交纳。我们业主得到的房产证上都会附上一张自己房屋的平面小图,每平方米0.3元,开发商要求我们业主交“测绘费””--这显然不符合国家关于测量“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引用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说明:“一、计价格〈2002〉595号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套80元,是指含有厨卫设施的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不包括居住用平房。居住用平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 0.30元/建筑平方米(含测量费)。二、对开发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测量费0.30元/平方米;不含测量费0.18元/平方米。”这也就是说我们业主不是买的平房就不用交测量费。
   对于开发商在交房时设置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收费,若我们业主不交,开发商就不给钥匙。实际上我们业主不应妥协,我们业主完全有权力拒绝交纳该费用并拒绝收房,而且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开产商只能按和我们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交房,而不能利用自己交房时掌握钥匙的有利地位胁迫我们业主接受自己单方面提出的附加条件,如因其单方面增加我们业主不能接受的条件影响交房,必须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向我们业主支付违约金。对于我们业主而言要收集和保存该证据,对于开发商以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收费为交房条件的证据,我们业主要保存好,以便我们维权时举证。
[此贴子最近被作者于2006-6-30 13:14:53编辑过,总共编辑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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