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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购房签合同十大注意

发表于2007-10-10
购房签合同十大注意 

定金
    通常情况下,房产商与购房者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前都会先签订一份《房屋订购单》,与此同时,房产商还会收取订房者几千至几万元不等的订金。有些购房者认为付了定金,就没法要回来了,其实不然。签了订房单,交了定金,订房者只负有按时签约的义务,合同最终无法达成,任何一方都不能说是违约而适用定金罚则。不过,订房者得做好证明自己按订房单上规定的日期前往签约的证据保全工作,
    房博士:三思而后行。
    
房款支付
    时常有房产商将分期付款的购房者各期支付间隔定得很短(比如10天、20天),购房者如果以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形式支付时,10天、20天基本办不出相关手续,不免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通常情况下,付款时间晚了,房产商会极“通情达理”地安慰你:慢慢来,晚几天问题不大……可一旦购房者因房产商违约向其追究责任时,房产商一句“你付款也违约”的话可能把你噎得够呛。
    房博士:对自己办不到的事情不能轻易许诺,以免授人话柄。

不可抗力
    合同中的确有不可抗力条款,但有些房产商在违约时会把原材料供应不济、天公不作美等也作为不可抗力来解释,这等于把这些经营上的风险都转嫁给了购房者,几乎就没有了逾期交房后承担违约责任之虞,显然不公平。但如果一定要约定的话,购房者可以接受的解释只有两个:一是重大自然灾害,二是因政策、政府规划引起的因素,且要有政府主管机关的文件 
  证明。
    房博士:谁掌握了合同的解释权,谁就掌握了处理纠纷的主动权。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异
    由于是预售合同,因而可能出现合同上的暂测面积与验收时的实测面积间有差异。面积差异部分的房价,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多退少补;另一种为面积增加达一定比例后,房产商不再收取超过部分的房款,面积“缩水”至一定比例后,购房者有权退房。第二种方案显然对购房者有利。一方面,它赋予购房者在面积“缩水”情况下退房的权利;另一方面,面积增加后,“加量不加价”的做法能让购房者享受到相当大的实惠。另外要提醒你的是,如果由于疏忽,合同就面积差异问题的处理双方没有约定的话,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可以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产商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购房者。这一规定对购房者也是有利的。
    房博士:法律对购房者有利的规定,要用足、用好。

设计变更
    在房产商擅自变更房屋建筑设计的情况下,购房者有退房的权利。但这前提是要求购房者在订约时将房型、平面结构、毗邻关系等以“房型图”的形式贴在合同附件二的空白处。合同订明了,购房者看清了,房产商“胆敢”擅自变更,购房者即可施以退房的权利。
    房博士:承诺是金。

交房
    在示范合同中第10条规定了两种交房条件:一是取得大产证后交房,另一是在住宅交付使用准可证的情况下先交付房屋。建议采用第1种方案。这时,由于房产商已取得大产证,房屋的各项验收业已通过,购房者随后办理小产证一般不会有障碍,可以在法律上安全地取得自己购置的房产,尽享“地主”之利。用第2种方案交房,购房者入住后,一旦房产商不能取得大产证,购房者所购房产的产权还说不定是谁的呢?
    房博士:手续完备才能放心、安心。

签收交接
    购房者在收楼时,不仅仅是收钥匙,而且购房者应该严格按合同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这是对购房者自身权利的保护。如果在不具备上述文件的情况下就草率地签署《房屋交接书》,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又“便宜”了房产商。要知道,能够追究“老辣”房产商责任的机会是很难的。
    房博士:依法治国、依约收房。

房屋抵押
    房产商在开发房产时,经常将在建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以此作为向银行筹借工程款的担保。如果交房时,抵押不撤销,此时,购买已抵押房产的购房者买房置业的愿望就可能成为泡影。
    所以购房者就要小心察看房屋是否被抵押、被司法机关查封以及是否被重复预售(类似“一女多嫁”)等事宜。这可向房产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查阅方式也很简单:凭个人身份证,交纳100元左右的规费,即可办到。
    房博士:花小钱,买放心。

装修费损失
    购房者行使合同除权(即退房)时,房产商应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承担赔偿责任,金额为房产价款的_%。此空格处,不少房产商都事先填上了1-5不等的数字。购房者或许会觉得蛮公平的,但其实忽略了一个极重要的问题:一入住,房产商还是办不出大产证,要退房,购房者的装修费损失怎么赔?试想购买100万元的房产,赔偿金额只占总款的5%(个人购房,这个比例已很高了),装修费的损失会只有5万元吗
    房博士:合同留白的目的肯定不只是让订约方自己填,更是要双方协商。
广告
    现在楼盘都有很多广告,如绿化覆盖率、免费班车等等。可一旦购房者提将广告上的承诺写入合同补充条款,房产商往往会推脱。如果购房者很在意这些许诺的话,不妨坚持将广告写入(贴入)合同补充条款,列入合同附件。否则,广告只是法律上的要约邀请,对房产商没有约束力。
    房博士:广告上的承,应在合同中把它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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