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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很严重的事情!求证!

发表于2007-03-26
不少买房者都有下列“遭遇”:买房时楼前规划得好好的绿地,等入住后,房产商竟在上面盖了排车库;售楼广告刊登的健身广场,当楼卖得差不多时突然挖了地基,要变成写字楼;刚向别人炫耀自家楼间距超宽,明天房产商就在中间塞栋楼,“宽敞”变成了“贴面”……逢此遭遇,人们大多“切齿”房产商的惟利是图、不守信用,殊不知,正是买房人的“无知和纵容”,给了房产商以可趁之机!
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文规定:房地产主体不可分割,房屋的产权与土地的产权必须一致。开发商应在售房合同签订90日内,协助购房人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并且是先办土地证,再办房产证。
这就是说,当房屋由开发商卖给消费者时,房屋连带的土地所有权,也由原来的开发商变成了每一位业主。譬如说一个占地1000亩的小区,共有2000套住房。开发商在售房的同时,就应把土地按每户建筑面积的大小,分割给2000位业主。每位购房者不但有一个房产证,还要有一个土地证,大家的土地证凑一块儿加上只登记不发证的公用部分土地,正好1000亩。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买了小区的房子之后,小区的广场、草地等公用部分的土地都是业主的。试想一下,如果每个购房者都办有土地证,请问房产商还敢动不动就更改规划,在绿地上盖车库、起高楼吗?
办土地证是不是很贵?记者从土地部门获悉,不论房子面积大小,土地证的工本费、登记费等各种费用加一块儿不超过30元。
如果你是单位办证,只要向县级以上土地部门提供下列资料,15天之内就可办成: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来源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建筑总面积、每套建筑面积、位置及户主姓名,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号码和相关编号等。
如果你是个人办证,只需提供房产证、身份证和原土地证复印件就行。
大家共住一栋楼、一个小区,用地面积如何分摊呢?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副处长高岚说,城镇住房用地范围和购房者用地面积的确定采取先分割、后分栋、再分摊的办法进行,也可以分割后联片分摊。当住宅区用地与办公等其他用地混合在同一宗地时,应进行分割,并办理登记:
一、对具有明显权属界线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用地,可以按照住宅小区或住宅用地形成的封闭界线,设立共用宗地进行土地面积分摊,计算公式为:公摊面积=(宗地面积÷建筑总面积)×户建筑面积。
二、对没有明确权属界线的开放式住宅小区或住宅用地,可按单体建筑物设宗(即按栋设宗),宗地面积为楼房底层占地外延1.5米后所形成的面积,距地界或道路小于1.5米的,按实际地界或以道路沿线确定的地界。
三、对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公用部分,如绿化、道路等用地,可视不同情况,采取只造册、不登记,明确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归所有业主共用的方式处理,或根据原土地权利人的书面意见,以不改变原土地权利状态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对计入住房建筑面积且住户拥有产权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等住房以外的建筑面积,应参与土地面积的分摊;未计入的除外。
五、对楼房底层分户单独使用的独立小院,因情况复杂,不计入土地面积进行分摊。确实需要明确的,城镇住房权利人只有出具原土地权利人同意的证明、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明以及物业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商品房购买者还应出具售房合同的有关约定)后,方可将院落占用的土地面积计入城镇住房产权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并作为独立使用面积列入登记资料和土地证中。
没有土地证的房子就是空中楼阁.
请大家看今天的商报上就是这么说的,求证有没有懂得。
发表于2007-03-27

竟然一个都没有回帖的。
发表于2007-03-27
以下是引用笑傲天下黄河在2007-3-27 19:57:30的发言:

竟然一个都没有回帖的。

可能有点专业性,大家看不太明白。
在中国做一个消费者很累,需要既懂这个又懂那个,即使弄明白啦,也不一定能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为什么消费者这么累,说到底是政府部门监管失职。
发表于2007-04-09
以下是引用自在逍遥在2007-3-27 20:23:59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笑傲天下黄河在2007-3-27 19:57:30的发言:

竟然一个都没有回帖的。

可能有点专业性,大家看不太明白。
在中国做一个消费者很累,需要既懂这个又懂那个,即使弄明白啦,也不一定能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为什么消费者这么累,说到底是政府部门监管失职。

谢谢理解!
发表于2007-04-09
一直没有看到过这个帖子,不过就像逍遥说的那样,作为中国的消费者,必须是全才才能保证自己的基本权益不受大的侵害,更不要说一般的普通老百姓啦!
发表于2007-04-10
这样一个好帖子,由于疏忽,竟然以前没注意。遗憾!!!
        此贴专业而通俗,虽略长,只要耐心读,并非难懂。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把矛盾纠葛消灭在萌芽状态,才是上策,即所谓“不战而曲人
                 之兵”。
                 真要等到房子成了“空中楼阁”再去打官司,可就费劲了!
发表于2007-04-10
发表于2007-04-10
[B]只能说无奈![/B]
发表于2007-04-12
以下是引用海边泉城在2007-4-9 23:20:04的发言:

一直没有看到过这个帖子,不过就像逍遥说的那样,作为中国的消费者,必须是全才才能保证自己的基本权益不受大的侵害,更不要说一般的普通老百姓啦!

是啊,可是有谁又真正能做到呢?
发表于2007-04-12
以下是引用退休蜗牛在2007-4-10 11:23:49的发言:

这样一个好帖子,由于疏忽,竟然以前没注意。遗憾!!!
        此贴专业而通俗,虽略长,只要耐心读,并非难懂。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把矛盾纠葛消灭在萌芽状态,才是上策,即所谓“不战而曲人
                 之兵”。
                 真要等到房子成了“空中楼阁”再去打官司,可就费劲了!

谢了,可是目前我们也没有什么好法子啊,你说说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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