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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避免延期交房纠纷手段四:莫让维权变侵权

发表于2004-05-04
避免延期交房纠纷手段四:莫让维权变侵权 
 
http://www.fang.com 房地产门户-搜房 2001-12-03 16:52:00.0  
 
莫让维权变侵权
常女士于2000年3月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向常女士交付房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女士听说开发商可能会延期交房。果然,直到2001年3月1日常女士才接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书,通知她接到通知书后15日内办理入住手续并领取逾期交房违约金。接到入住通知固然很高兴,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行为却令常女士难以释怀。为了惩罚开发商,常女士决定不按入住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办理入住手续。她认为这样做不仅可以让开发商尝尝对方违约的滋味,自己也可以多得点违约金。何乐不为?常女士”惩罚”开发商期间,与常女士一同买房的邻居都办理了入住手续,有的在装修,有的已经开始入住了,看着邻居们喜迁新居笑逐颜开的样子,常女士坐不住了。于是,常女士便于2001年5月1日找到开发商,要求办理入住手续并领取违约金。开发商给她办理了入住手续,在领取违约金时,常女士与开发商发生了争执,常女士认为自己是2001年5月1日办理的入住手续,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就应至2001年5月1日。而开发商却认为违约金应支付至2001年3月1日。常女士认为开发商不讲理,于是便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虽然延期交房,但已按合同约定承担了违约责任。常女士收到入住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入住。常女士收到入住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入住,常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法院驳回了常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旨在避免扩大纠纷,维护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因为现实生活中,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互相配合,如果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合同的目的就很难实现。本案中,常女士作为债权人,有协助开发商履行债务接受房屋的义务,而常女士却为了”惩罚”开发商故意拖延接收房屋时间,常女士的这种作法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协作履行的原则,故其诉讼得不到法院支持。

律师提醒:消费者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和限度内维护自己的权益。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和限度,维权行为就可能变成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为法律所禁止,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常女士拖延办理入住手续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开发商完全可以据此追究常女士的法律责任。好在常女士比较幸运,开发商聘请的律师并没有向法院提起反诉,也算是对常女士网开一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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