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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百姓声音』[百姓声音]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发表于2011-08-18

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今年公布实施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于6月7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新的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新的评估办法主要有一下几项新亮点需要大家关注:
第一,依照市场确定评估价,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发布的“指导价”。
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6月7号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第二,评估机构完全由被征收人选出。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而在6月7号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第三,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发表于2011-08-18
辛苦楼主!支持
发表于2011-08-20
发表于2011-08-23

说出百姓心声!

发表于2011-08-24
发表于2011-08-26
发表于2011-08-31
表情秀
发表于2011-09-05
别总发表情啊,讨论正题。
发表于2011-09-08
发表于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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