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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小区停车问题请教律师团队,望赐教

发表于2009-06-21

尊敬的金钥匙律师团队:
有几个问题一直想不明白,希望能够给予解答。

问题一:
按照我个人理解,依据09年5月出台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及五十三条规定,业主在本小区内停放车辆应该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及车辆看管费用两部分。其中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车辆看管费是“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而这部分费用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收入,归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问题二:
假设问题一理解正确的话,一方面:业主在本小区停放车辆,肯定是占用了小区公共场地,就必须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标准向业主大会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另一方面,如果业主没有看管要求,就可以不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定,从而可以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车辆看管费。这个理解是否正确呢?

问题三:
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得到业主大会授权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情况下,仅仅以“停车费”而不是“看管费”名义开具收据收取相关车辆停放费用,并且在向业主解释中明确所谓的“停车费”就是“车位费”,不含看管服务。
也就是说,本来该属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场地使用费被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收取,并自行支配。是否违法?

以上问题,望不吝赐教。

发表于2009-06-27
关注一下,这问题很普遍
发表于2009-07-01
发表于2009-07-21
律师都撤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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