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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丈夫卖房还贷妻子告夫侵权

发表于2008-11-05
  买房贷款到期但夫妻俩还不上,房子即将抵给担保公司,丈夫张某为了减少损失,将房子卖给了王某,妻子赵某认为张某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卖了房子,且以低于市场价成交,属于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将丈夫和买主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认为赵某所诉与事实不符,驳回了其请求。

据了解,张某和赵某夫妻俩于2005年以18.5万元在芝罘区购得一处房产,房子贷款到期时,夫妻俩没有还上,担保公司为其代偿了借款本息,两人于当年8月30日在担保公司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在期限内还不上款,房子将抵给担保公司。张某为了减少损失,经担保公司同意,于2007年10月15日,以2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王某。

赵某知道房子卖掉以后很生气,将丈夫张某和买主王某告上了法庭。赵某认为张某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成交,属于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财产权利,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芝罘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张某将诉争房屋出卖给王某,虽然没有经赵某的书面同意,但由赵某与张某共同向担保公司出具的抵押人承诺书可以看出,双方都有将诉争房产进行处置的表示和承诺。而且经过权威部门评估,诉争房屋价值23.02万元,张某以25出卖房屋是以合理价格转让,目的是为了偿还共同的银行贷款,并没有损害赵某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赵某所诉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近日,芝罘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请求。

发表于2009-02-26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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