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公告

发表于2008-10-14
  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于20081030日在济南市就《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草案全文请查阅9 28 日《大众日报》或者登录山东人大立法网〈www.sdrdlf.gov.cn〉、山东省人大信息网〈www.sdrd.gov.cn〉)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内容


(一)关于草案第二十八条,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移交的规定。1、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是否应当由建设单位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2、如何界定建设单位和专业经营单位之间的责任?

(二)关于草案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1、如何保障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利?是否应当规定执行委员、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和委员报酬等?2、如何规范业主委员会和委员的行为?

(三)关于草案第六十二条,车库和车位出售、出租的规定。1、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向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租赁费的标准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的规定是否合适?2、为保障车库和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要,还需要作哪些规定?

(四)关于草案第八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规定。1、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物业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行为,如何规范?2、如何督促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五)关于草案第九十七条至第九十九条,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规定。1、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应当承担哪些责任?2、如何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二、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或申请方法

本次立法听证会拟通过报名、邀请或申请确定 1015 名陈述人和15名旁听人。

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参加陈述或提出旁听申请。

报名参加陈述或提出旁听申请的公民、机关、单位,请于 108 日至 10 15 日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联系方式包括:电话:0531-8608245286082336;传真:0531-86098762;地址:济南市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拟参加陈述和申请旁听的公民、机关、单位,报名时应当提供本人或本机关、本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专业或职业背景、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和联系方式。

三、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的原则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的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确定陈述人。

旁听人按照申请报名的顺序和工作需要从申请者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中确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后,将发出书面或口头通知。

陈述人与会期间的食宿和往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承担;旁听人到会旁听,费用自理。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