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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区公共绿地应归谁所有,业主是否有权占为己有?

发表于2013-03-27

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小区绿地属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小区绿地的权属规则是: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除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可见,分摊到商品房房价中由购房者负担的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公共绿地、花园、道路及楼房前后左右的空地。这些绿地、道路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都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不仅在购房时购买了这部分产权,还通过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形式进行日常维修养护.通过交维修资金的形式保证大修经费。

很多小区公共绿地被业主私自毁坏另作他途的情况屡见报端,此种情形如对绿地无特殊约定的则属侵犯全体业主权益的行为。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小区绿地,绿地的维修养护费用是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因此,小区业主无权私自处分。任何组织或自然人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必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行。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一般旧式的开放式小区,其房屋最早多属国有或集体财产,房改后,居住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业主购房款中通常并不包括购买公共设施的份额,因而像小区绿地、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这就造成了公共设施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导致了有些开放式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无人管理或有关部门疏于管理、居民先占先得的混乱现象。这些开放式小区的公共设施,业主虽不拥有所有权,却拥有共同使用权,个别居民的乱占乱用,同样是对其他业主使用权的侵犯。



发表于2013-03-27

呵呵 长见识了

发表于2013-04-17
引用:josun2012 在2013-03-27 20:50:45写道:原帖
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小区绿地属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小区绿地的权属规则是: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除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可见,分摊到商品房房价中由购房者负担的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公共绿地、花园、道路及楼房前后左右的空地。这些绿地、道路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都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不仅在购房时购买了这部分产权,还通过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形式进行日常维修养护.通过交维修资金的形式保证大修经费。

很多小区公共绿地被业主私自毁坏另作他途的情况屡见报端,此种情形如对绿地无特殊约定的则属侵犯全体业主....


很实用呢

 

发表于2013-04-18

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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