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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区业委会成员不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是否能罢免其业委会委员资格

发表于2013-03-27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   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   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   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   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担负着重要职责。委员基于全体业主的信任选举产生,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事业、公正廉洁、有公信力且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具备必要工作时间的业主担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约定,是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违章搭建建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都是涉嫌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有上述行为的业委会委员,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终止其资格。

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后,被终止资格的委员应当及时向业委会进行工作移交,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和资料等交还业委会。不移交或返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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