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济南中建锦绣城遭质疑 进户门厅最窄处仅75厘米(来及济南日报 舜网 凤凰网)

发表于2014-08-10
引用:锦绣城之杨哥在2014-08-10 13:49:13写道:
4楼

你妈的,锦绣城欺人太甚,销售还骂业主,这可是真是国企,草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毕竟在里面住几十年的房子,顶起

发表于2014-08-10

版主组织一下吧,退房?修改?赔款?签合同时他们没有说明,合同条款也没有写明,我们都以为就是样板间的样式。这不是欺诈吗!!!

发表于2014-08-11
引用:sankei在2014-08-10 20:45:33写道:
12楼

版主组织一下吧,退房?修改?赔款?签合同时他们没有说明,合同条款也没有写明,我们都以为就是样板间的样式。这不是欺诈吗!!!

 这个事情不解决是不能完事的

发表于2014-08-11

刚看到,锦绣城确实太过分了,支持维权,加入维权,顶顶顶顶顶。

发表于2014-08-11
引用:锦绣城7号楼业主在2014-08-11 11:00:42写道:
14楼

刚看到,锦绣城确实太过分了,支持维权,加入维权,顶顶顶顶顶。

 全是你的回复

发表于2014-08-11
所有一期都这样吗
发表于2014-08-11
所有一期都这样吗
发表于2014-08-11
所有一期都这样吗
发表于2014-08-11

发表于20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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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到二期现场又看了一遍,3、5、6、7号楼建委的批复里都有商铺。买房时不懂,置业顾问说,建委批复的商铺是楼房外面的商铺,不是一楼的商铺,一楼没有商铺,就信以为真了。这么重大的事情,卖房时开发商为何不以文字的形式清清楚楚的告知业主?把一楼全部是商铺且规划门厅比较窄、与其他楼不一样告知业主,这是开发商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并且告知还是没告知,其证据都是由开发商来举的。不告知就是欺诈。


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