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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有感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儿媳不应孝顺公婆

发表于2011-09-08
       新婚姻法颁布了一段时间了,看大家沸沸扬扬的讨论,自己也有一点儿想法,说出来,大家看看有没有道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之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公婆和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利益关系,有权利才有义务,所以儿媳和女婿没有义务孝顺公婆和岳父母,甚至可以视同陌路,在公婆和岳父母需要照顾的时候,儿媳和女婿不需要照顾他们,也没有义务照顾他们。
    
  

      公婆和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利益关系,有权利才有义务,所以儿媳和女婿没有义务孝顺公婆和岳父母。如果你是丈夫,就不应该要求你的妻子照顾父母,也不应该要求妻子对父母孝顺。作为一个男人,我认为这个司法解释荒唐无比,公婆平时被儿媳叫父母,受到儿媳的照顾,本应该视儿媳为“女儿”,作为“父母”怎么可以委屈自己的“女儿”?

      儿媳和女婿没有义务孝顺公婆和岳父母,甚至可以视同陌路,在公婆和岳父母需要照顾的时候,儿媳和女婿不需要照顾他们,也没有义务照顾他们。如果各位家有千金,就不能教育她们孝顺公婆,而应该教育她们维护自己的权利。公婆在到儿媳家做客的时候,如果吃了儿媳做的饭,应该付钱给儿媳,需要儿媳照料的时候,也应该付费,儿媳有权力拒绝公婆的要求。
    
    照这么说,有权利才会有义务,没权利我们还需要尽什么义务呢?是不是压根就没有必要呢?希望相关立法机构,能够考虑到民众的感受,更好的为民众服务!


    所以综上所述,新婚姻法,根本就没有必要,这样只会让亲情变淡!压根就没有必要!


发表于2011-09-08
扯淡
发表于2011-09-08
沙发没了。..
发表于2011-09-08
哎,这个法越改越乱【发现花半里生活之美】+半里花香,切闻千里
http://bbs.wuxi.fang.com/1821796898~-1~552/38808889_38808889.htm
可爱滴盆友们,每天6贴,求支持!O(∩_∩)O谢谢
发表于2011-09-08
很扯啊!!
发表于2011-09-08
发表于2011-09-08
啥情况啊
发表于2011-09-08

越改越乱!!

请支持三贴——买了房子,丢了幸福http://ccbbs.fang.com/1710652947~-1~767/68508365_68508365.htm

发表于2011-09-08

还有这种解释呢

发表于2011-09-08

空空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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