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彭女士、张先生夫妇两人2009年购买某新区一处房屋,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并主张违约金,或不退房并主张违约金。2010年3月1日,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但直至2011年3月份,彭女士、张先生夫妇两人仍未取得房产证。通过了解得知,开发商对整幢楼的初始登记手续尚未完成,房产证还不具备办理条件。彭女士、张先生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并赔偿装修等损失。
结果:经过仲裁庭调解,开发商向彭女士、张先生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排除办理房产证中的障碍,向有关部门提供可供办证的必需资料,确保顺利办理房产证,并向购房者彭女士、张先生支付了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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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彭女士、张先生夫妇两人2009年购买某新区一处房屋,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并主张违约金,或不退房并主张违约金。2010年3月1日,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但直至2011年3月份,彭女士、张先生夫妇两人仍未取得房产证。通过了解得知,开发商对整幢楼的初始登记手续尚未完成,房产证还不具备办理条件。彭女士、张先生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并赔偿装修等损失。
结果:经过仲裁庭调解,开发商向彭女士、张先生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排除办理房产证中的障碍,向有关部门提供可供办证的必需资料,确保顺利办理房产证,并向购房者彭女士、张先生支付了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