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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济南公积金贷款没还清不能一次性提余

发表于2014-04-02

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3月31日发布的通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主要对两类原因提取做了调整。一是因购房提取的,可在取得有效凭证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二是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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