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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小区业委会备案难 业主状告街道办不作为 业委会频频“难产”,到底难在哪里?

发表于2016-05-28

  近些年来,随着商品住宅小区的普遍性,大家越来越意识到小区物业的重要性,物业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幸福指数。可现实中却是物业和业主间的矛盾不断,业委会成立举步维艰……

    省城济南鲁能领秀城中央公园的部分业主,积极筹备组织成立业委会,最后因无法完成备案登记手续,一纸诉状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庭,要求街道办履行备案盖章的法定职责。业委会成员认为,街道办的行政不作为侵犯其居民自治权利,街道办则辩称,业委会筹备方面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法盖章确认。1月12 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业委会:街道办不备案盖章属不作为  侵害了居民自治权利

    业委会委员们表示,中央公园小区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后,居民自发在2015年 1月份向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递交了由1300余户业主签名的关于成立业委会的申请,但始终没有任何回复或意见;随后在成立筹备小组、业委会选举大会、 业委会申请备案盖章等整个过程,选举每走一步都会向街道办发出书面邀请,请街道办予以指导、组织选举事项的顺利进行,但每次都同样没有任何回复。

    2015年 9月25日,业委会委员刘女士等人将选举结果即“关于市中区鲁能领秀城中央公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递交给街道办的派出机构——管委会,2015年 10月9日又将申请书递交街道办进行备案盖章,但街道办至今仍不予备案盖章并拒绝出具书面意见。他们认为,街道办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了小区居民自治的权利。

    街道办:筹备不合法,不能盖章确认

    “鲁能领秀城中央公园16、 17、18区筹备组的组成不合法,内容和程序有违法违规之处。”街道办事处表示,2015年 1月,刘女士等人向街道办提交了筹备组成员材料,该筹备组成员有14人之多,提交资料显示该14人全部是业主。根据《济南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派员参加。”《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故此筹备组的人员组成不符合规定,14人非单数也不符合有关规定。

    街道办强调,小区筹备组的组成不合法,内容和程序有违法违规之处;不合规的筹备组,也未能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筹备工作,他们不能确认“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合法,决议真实有效”,故不能在他们出具的业委会“成立备案申请书”上盖章确认。

    街道办人员不参加,小区业主自行选举成立业委会

    “筹备组14人,再加上街道办的人就是单数了,而且街道办完全可以减一人或加一人。”刘女士表示,他们部分业主从2014年 10月份就开始准备成立业委会。2015年 1月7日,业主代表们将申请的相关材料递交给了街道办,要求街道办参与并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而他们一直不回复,直到9月17号才予以复函。

    刘女士表示,按法律规定,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街道办应该在30 日之内回复,都70多天了仍不回复,按法律规定不回复就视为默认。业主们就从3月 20日开始继续将业委会选举向前推进。就这样,在没有街道办人员参加的情况下,小区业委会选举成立。“我们业主自主筹备业主大会的程序是合法的。”

    业委会成立的备案到底是什么性质呢?有法律专家指出,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小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仅有指导和协助的职能。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办事处接受业委会的备案申请,是其法定职责,而非法定职权。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授予街道办事处对业委会的备案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权利;同时,备案仅是一项程序要求,是业委会成立后便于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措施,其对业委会的合法性或成立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业委会频频“难产”,难在哪里?

    按说,由业主自发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很好地反映意愿和要求,去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与运作。但现实中,记者调查发现,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并不多,在省城,据房管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有业委会的小区仅占到了二成。成立业委会频频遭遇难产,究竟难在哪里呢?

    “加大政府扶持是关键,政府应该加大对业委会的协助,从目前出现的业委会成立纠纷中不难看出,政府有不作为之嫌。”有法律专家分析认为,业委会频频“ 难产”,从有关业委会的法律法规来看,规定的过于原则性,而缺失一些细化内容,现实可操作性不强,成立过程中具体执行起来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

    采访中,省城一名基层法官从办案实践分析指出,现实中,小区成立业委会,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派员的组成要求,操作起来很难达到。派员包括建设单位、前期物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其中有一方故意不参加,筹备组就难成立,而各方牵扯利益冲突问题,很容易致患“肠梗阻”。

    同时,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职权和责任不清,造成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面临着政府支持不足,自身难以长久维持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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