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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今天下午(4.25)开发商召集1号楼业主开会

发表于2008-04-25
具体什么内容,下午开完会我再上来说说,电话通知说是与业主商定首付还是按揭,银行的有关人员也会到场。
发表于2008-04-25
发表于2008-04-25
密切注视。
发表于2008-04-25
本来以为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证要商量付房款的事。结果却不是。
下午2:30开始,开发商;姜总,法律顾问,会计刘;商业银行代表。姜总说了3点。
1.首先房子拖了这么久代表开发商向一向支持三北的1号楼业主表示感谢。
2.房子买的都比较合适现在的房价在这一年(实际上是几年)中上涨很大,大家的等待也是很值得的,现在已经拿到土地证和土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已经给盖章了,交上钱马上就能办下来。
3.公司现在财务比较困难,希望业主们交全款,可以用公务员身份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交全款的三北负责交贷款的利息,最少70%但是不给交利息。恳请大家了现在公司比较困难。
最后定下时点:下周一签合同,5月10号要交钱。
结束,然后一号楼的业主自由讨论,法律顾问拿了2号楼当时交30%签的协议书给我们看。有的业主直接拔腚走人了,有的再索取资料,有的相互认识的互相交换看法。
发表于2008-04-25
请问这样合法吗?有知道的吗
发表于2008-04-27
发表于2008-04-28
说是马上要办证,12月31号交房。
发表于2008-04-28
济政发〔2003〕 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

第七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第八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驻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

(二)驻济部队的军事设施;

(三)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四)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驻济部队、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减半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需先按规定缴费,再由市财政局通过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经批准后办理。

第十二条 通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拍卖底价中已包含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不再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建设开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费总额50%的前提下,可以对应建设工期分期缴纳,并签订缓缴合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半;未按期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除补缴相应规费外,另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符合规定应予减、免、缓的,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核后作出决定。

如水、热、气中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可暂缓缴纳相应的配套费,待该配套设施到位后再予以缴纳。

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需分项配套水、热、气等设施的,需经相关行业部门核准后,据此办法标准单项交费。

第十五条 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须补交已减免费用,并加收差额10%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凡逃交或漏交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按本办法补交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并加收应缴总额10%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给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建设工程核发许可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擅自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单项征收的供水、供气、供热集资和其他相关收费政策同时停止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发表于2008-04-30
项目进行到现在,让人寒心。
下一步大家要沟通信息,不要心存侥幸。开发商、业主应全力维护切身利益,现在我们是一家,不是相互猜忌、相互隐瞒,甚至于欺骗,是到了大家都应明白的时候了。不要再拿价格说事了,无利不起早,价钱高也好低也好,都应透明,只有大家都明白了才好向下进行。
开发商要明白自己的义务,业主应明白自己的权利,只有相互交底才可能有下一步的进展。
现在贷款也不容易,请问公务员有多少人呢?
一栋楼的建起只是一部分,不可能通过验收的!!!
双方甚至是几方,都应清楚地认识现状……
发表于2008-04-30
强烈建议5.1期间,利用有限的时间多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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