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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星小区见报了,大家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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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星小区见报了,大家有何感想?
好林居
发表于
200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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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6月1日签发关于对旧村(居)改造违法用地有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报告,11个现任和原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有关公司法人被列入追究法律责任范围。这是我市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公布的首批被追究法律责任人名单。
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申,市内五区(不含长清区)和高新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制止继续违规违法旧村(居)改造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违规违法责任主体未经处罚或未按规定履行处罚决定继续进行违规违法建设的,未经市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未按要求整改合格即擅自恢复施工的,以及开工建设的新的违规违法工程,各区必须采取坚决措施立即予以制止。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协助各区制止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涉及用地违法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对涉及规划、建管违法的采取强制措施;市经委负责协调监督供电部门停止其施工用电;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协调监督供水单位停止其施工用水;市建委负责对参与违规违法旧村(居)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中介服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从严处理;市工商局负责对发布违规违法旧村(居)改造项目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依法从严处罚;市公安局负责维护行政执法工作秩序,对阻挠执法的当事人依法采取治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监察部门负责依法追究进行违规违法建设及制止违规违法建设不力的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市国土资源局从134个违法旧村(居)改造工程占地项目中,选定了几宗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面积较大、制止不停、顶风而上、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建议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历城区2宗
1、经调查核实,历城区华山镇姬家村委会以旧村改造为由,2005年3月15日动工建设,非法占用本村集体耕地63.4亩进行住宅楼开发建设。虽然所占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办理农村地转用征用审批,形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耕地的事实。尽管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宗违法用地始终不间断进行制止监控,2005年3月17日就及时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05年4月1日向姬家村委会下达了警示函,会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两次对该村村委会主任姬广智进行训诫,并于2005年4月16日立案调查,11月16日依法下达了处罚决定书,但该村委会仍拒不停工、持续建设,特别是市政府十部门联合下发通告后,仍然施工直至12栋楼全部建成。对此姬家村委会主任姬广智和村党支部书记辛建全应承担非法占用集体耕地的主要法律责任。
2、经调查核实,历城区锦绣川乡(该乡后合并于仲宫镇)车川村委会以旧村改造为由,自2005年3月开始平整土地,仅凭历城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对锦绣川乡车川村旧村改造一期工程基建计划的批复》,在未办理农村地转用征用审批的情况下,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农用地。尽管市国土资源局对其非法占地行为先后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和历城区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制止,先后两次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05年10月15日立案调查并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村委会拒不停工,顶风而上,继续建设,特别是市政府十部门联合下发通告后,该村委会仍未停止建设,现已建成17栋住宅楼,完成建筑面积17200平方米,在建工程仍有2000平方米。对此车川村委会主任刘风泉和村党支部书记赵军功应承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主要法律责任。
二、槐荫区3宗
1、经调查核实,槐荫区段店镇小董庄村委会以旧村改造为由,自2005年4月先后分三期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农用地(耕地)112.72亩进行住宅楼开发建设(金星小区),虽然所占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经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形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耕地)的事实。尽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槐荫区国土资源局多次到现场制止,于2005年5月10日和30日两次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05年6月2日立案调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联合公安、监察部门对其进行了集中训诫,但该村不听制止,继续开发建设,特别是市政府十部门联合下发通告后,继续顶风违法开发建设,继续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农用地(园地)53.07亩进行金星小区三期开发建设,目前已有6栋住宅楼主体完工,7栋住宅楼已建4层,8栋已建1层,已完成建筑面积10.7万平方米,继续在建面积11.05万平方米,已对外预售81万平方米,对此小董庄村委会主任刘庆峰应承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直接法律责任。
2、经调查核实,槐荫区段店镇小饮马村委会以旧村改造为由,自2003年3月至2005年5月先后三次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农用地(耕地)164.81亩进行住宅楼开发建设(鑫城小区)。2005年6月又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农用地(耕地)26.18亩建农贸市场。虽然所占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经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形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耕地)190.99亩的事实。尽管市国土资源局和槐荫区国土资源局先后多次到现场制止,及时按项目违法占地下达了5次《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联合公安部门先后三次对其村委会主任郝景福进行制止和训诫,但该村委会拒不停止违法占地行为,顶风继续开发建设,2005年5月底前已建成49栋住宅楼,特别是2005年8月市政府十部门联合下发通告后,又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农用地(耕地)41.5亩进行开发,现已主体完工4栋,1栋在建。至此,鑫城小区内已完成53栋住宅楼开发建设,1栋基础已打好。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12月23日对其两期土地违法行为先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村委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逾期后市国土资源局移送市中级法院,正在强制执行。对此小饮马村委会主任郝景福应承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直接法律责任。
3、经调查核实,槐荫区吴家堡石佛屯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与山东万福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联合房地产开发协议,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耕地)60.96亩和集体建设用地2.48亩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槐荫区国土资源局虽多次到现场制止,并于2005年8月对其双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村委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10月移送公安部门,建议追究逯传海(原村委会主任)、翟永海(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公司法人陈本泉的刑事责任,2005年12月移送市中级法院拆除地上建筑物并追缴罚款。
三、市中区1宗
经调查核实,市中区白马山街道办事处朱家村委会以旧村改造为由,于2005年3月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农用地(耕地)38.87亩进行住宅楼开发建设,虽然该宗违法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经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形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耕地)的事实。尽管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中区国土资源局先后多次到现场制止,并于2005年12月13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村委会不听制止,拒不停工,顶风违法,继续建设,特别是市政府十部门联合下发通告后,仍拒绝停止施工、接受处理,目前已完成建筑面积42000平方米,还有在建工程8000平方米,已对外销售建筑面积29400平方米。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06年6月1日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该村委会主任陆书通应承担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的直接法律责任。
四、天桥区1宗
经调查核实,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小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旧村改造为由,自2004年10月以来先后分两期工程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耕地)40亩进行住宅楼开发建设,虽然该宗违法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经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形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耕地)的事实,尽管市国土资源局和天桥区国土资源局先后多次到现场制止,于2005年6月8日和9月3日两次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村委会不听制止,拒不停工,顶风违法,继续建设,特别是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9月3日立案查处并于2006年4月20日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但拒不履行处罚决定,而且拒不执行市政府十部门通告要求,仍然继续违法占地建设,目前已有8栋住宅楼主体完工,有2栋住宅楼分别建至4层和5层,完成建筑面积83400平方米,在建工程5016平方米,已对外销售30922平方米。对此,小鲁庄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贾金波应承担主要和直接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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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申,市内五区(不含长清区)和高新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制止继续违规违法旧村(居)改造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违规违法责任主体未经处罚或未按规定履行处罚决定继续进行违规违法建设的,未经市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未按要求整改合格即擅自恢复施工的,以及开工建设的新的违规违法工程,各区必须采取坚决措施立即予以制止。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协助各区制止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涉及用地违法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对涉及规划、建管违法的采取强制措施;市经委负责协调监督供电部门停止其施工用电;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协调监督供水单位停止其施工用水;市建委负责对参与违规违法旧村(居)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中介服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从严处理;市工商局负责对发布违规违法旧村(居)改造项目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依法从严处罚;市公安局负责维护行政执法工作秩序,对阻挠执法的当事人依法采取治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监察部门负责依法追究进行违规违法建设及制止违规违法建设不力的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市国土资源局从134个违法旧村(居)改造工程占地项目中,选定了几宗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面积较大、制止不停、顶风而上、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建议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历城区2宗
1、经调查核实,历城区华山镇姬家村委会以旧村改造为由,2005年3月15日动工建设,非法占用本村集体耕地63.4亩进行住宅楼开发建设。虽然所占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办理农村地转用征用审批,形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耕地的事实。尽管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宗违法用地始终不间断进行制止监控,2005年3月17日就及时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05年4月1日向姬家村委会下达了警示函,会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两次对该村村委会主任姬广智进行训诫,并于2005年4月16日立案调查,11月16日依法下达了处罚决定书,但该村委会仍拒不停工、持续建设,特别是市政府十部门联合下发通告后,仍然施工直至12栋楼全部建成。对此姬家村委会主任姬广智和村党支部书记辛建全应承担非法占用集体耕地的主要法律责任。
2、经调查核实,历城区锦绣川乡(该乡后合并于仲宫镇)车川村委会以旧村改造为由,自2005年3月开始平整土地,仅凭历城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对锦绣川乡车川村旧村改造一期工程基建计划的批复》,在未办理农村地转用征用审批的情况下,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农用地。尽管市国土资源局对其非法占地行为先后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和历城区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制止,先后两次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05年10月15日立案调查并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村委会拒不停工,顶风而上,继续建设,特别是市政府十部门联合下发通告后,该村委会仍未停止建设,现已建成17栋住宅楼,完成建筑面积17200平方米,在建工程仍有2000平方米。对此车川村委会主任刘风泉和村党支部书记赵军功应承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主要法律责任。
二、槐荫区3宗
1、经调查核实,槐荫区段店镇小董庄村委会以旧村改造为由,自2005年4月先后分三期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农用地(耕地)112.72亩进行住宅楼开发建设(金星小区),虽然所占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经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形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耕地)的事实。尽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槐荫区国土资源局多次到现场制止,于2005年5月10日和30日两次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05年6月2日立案调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联合公安、监察部门对其进行了集中训诫,但该村不听制止,继续开发建设,特别是市政府十部门联合下发通告后,继续顶风违法开发建设,继续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农用地(园地)53.07亩进行金星小区三期开发建设,目前已有6栋住宅楼主体完工,7栋住宅楼已建4层,8栋已建1层,已完成建筑面积10.7万平方米,继续在建面积11.05万平方米,已对外预售81万平方米,对此小董庄村委会主任刘庆峰应承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直接法律责任。
2、经调查核实,槐荫区段店镇小饮马村委会以旧村改造为由,自2003年3月至2005年5月先后三次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农用地(耕地)164.81亩进行住宅楼开发建设(鑫城小区)。2005年6月又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农用地(耕地)26.18亩建农贸市场。虽然所占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经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形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耕地)190.99亩的事实。尽管市国土资源局和槐荫区国土资源局先后多次到现场制止,及时按项目违法占地下达了5次《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联合公安部门先后三次对其村委会主任郝景福进行制止和训诫,但该村委会拒不停止违法占地行为,顶风继续开发建设,2005年5月底前已建成49栋住宅楼,特别是2005年8月市政府十部门联合下发通告后,又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农用地(耕地)41.5亩进行开发,现已主体完工4栋,1栋在建。至此,鑫城小区内已完成53栋住宅楼开发建设,1栋基础已打好。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12月23日对其两期土地违法行为先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村委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逾期后市国土资源局移送市中级法院,正在强制执行。对此小饮马村委会主任郝景福应承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直接法律责任。
3、经调查核实,槐荫区吴家堡石佛屯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与山东万福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联合房地产开发协议,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耕地)60.96亩和集体建设用地2.48亩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槐荫区国土资源局虽多次到现场制止,并于2005年8月对其双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村委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10月移送公安部门,建议追究逯传海(原村委会主任)、翟永海(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公司法人陈本泉的刑事责任,2005年12月移送市中级法院拆除地上建筑物并追缴罚款。
三、市中区1宗
经调查核实,市中区白马山街道办事处朱家村委会以旧村改造为由,于2005年3月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农用地(耕地)38.87亩进行住宅楼开发建设,虽然该宗违法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经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形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耕地)的事实。尽管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中区国土资源局先后多次到现场制止,并于2005年12月13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村委会不听制止,拒不停工,顶风违法,继续建设,特别是市政府十部门联合下发通告后,仍拒绝停止施工、接受处理,目前已完成建筑面积42000平方米,还有在建工程8000平方米,已对外销售建筑面积29400平方米。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06年6月1日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该村委会主任陆书通应承担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的直接法律责任。
四、天桥区1宗
经调查核实,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小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旧村改造为由,自2004年10月以来先后分两期工程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耕地)40亩进行住宅楼开发建设,虽然该宗违法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经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形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耕地)的事实,尽管市国土资源局和天桥区国土资源局先后多次到现场制止,于2005年6月8日和9月3日两次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村委会不听制止,拒不停工,顶风违法,继续建设,特别是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9月3日立案查处并于2006年4月20日下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但拒不履行处罚决定,而且拒不执行市政府十部门通告要求,仍然继续违法占地建设,目前已有8栋住宅楼主体完工,有2栋住宅楼分别建至4层和5层,完成建筑面积83400平方米,在建工程5016平方米,已对外销售30922平方米。对此,小鲁庄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贾金波应承担主要和直接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