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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置顶,驳斥邦和物业公司乱收费的官方文件。

发表于2008-06-05






发表于2008-06-05
文件太大,找其中几条给大家看吧。



根据这一条,如果邦和仍然认为自己提供的是前期物业的话,所有物业费用都应由华夏海龙来支付。



根据这一条,物业费中已经包括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也就是说至少包含楼道中的公用电费,此外还有大门的喷水池运行的费用等。



根据这一条,所谓的楼道修缮费、垃圾清运费、装修管理费的变相收费都是违反规定的。



根据24条大家可以看到,物业服务收费直接决定于物业服务收费等级,
邦和现在等级只有三级,而他们现在按一级收费。
根据25条,车辆管理服务费用是政府定价,邦和没有权利超越附件中的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26条,监督管理邦和的主要是市物价局,大家明确一下,不要到处乱找分散力量了。
发表于2008-06-05
发表于2008-06-05
 引用金色11:
...前期管理中物业费标准是业主和华夏海龙之间进行约定。这个约定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是这个标准对应的是前期物业管理这个过渡时期,物业服务不够配套的情况下提供的服务收费,肯定不能超过日后正规物业管理相应的标准。所以应该不超过邦和物业所能提供的最高级别的服务标准对应的收费,也就是三级...

这是个人想象还是推测???


引用金色11:
现在既然物业公司已经接手,业主与物业公司直接发生交费和服务的关系,已经不是所谓的前期物业了。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费用的制定是按照文件中 前期物业一段 前面的两段话来规范的。

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引用金色11:
结论只有两个:

1、如果邦和认为现在是前期物业,那么应按照合同向华夏海龙索取费用,而不是向业主收费。
2、如果邦和承认现在不是前期物业,那么必须按照市物价局的标准收费,要超过这个标准收费,必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过物价局核准。




没有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断章取义,结论当然错误!




上述问题本人在《义务回答小区业主提问》帖中均有涉及,并说明。

发表于2008-06-05
上面是一条规章一条结论罗列出来的。别再说什么规章不是法律没有约束力之类的谬论了。

别忙着解释,把你的正式纳入官方文件的依据贴出来,否则没有资格说什么断章取义的话。

你们现在能够证明没有乱收费的依据只有济南市物件局的批准文件,请贴出来,没有的话,你的任何辩解都将是无力的。

不好意思,我以前还真的以为你是法律人士呢,对不起,高估您了。

前期管理中物业费标准是业主和华夏海龙之间进行约定。这个约定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合同法的基本常识。另外,文件中已经指出了这是“约定”,即使只从字面上解释,范围也是相当广泛的。你想说明什么呢?

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

我已经给出物价局的链接了,自己去看。白纸黑字写着呢。


上述问题本人在《义务回答小区业主提问》帖中均有涉及,并说明。

在没有看到物价局的文件之前,曾经认为你的一些发言是出于理论探讨,在看到文件之后,发现根本就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

你以为你这个帖子还有人信么?
发表于2008-06-05
既然你对物业管理法规一无所知,就再给你扫扫盲。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它有以下的特点:
1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与住宅买受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
3住宅使用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4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5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除住宅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住宅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6住宅使用公约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
7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住宅出售单位违反上述条款,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2008-06-05
1、根据第一条,请你把合同和备案文件拿出来,否则就别再废话。
2、第二条,开发商交房的时候没有同时给业主《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连合同这个基本要件都不存在或者不合法,前期物业服务的资格在哪里?
3、自己对照物价局的规定来看看,如果你还有异议,我得再次告诉你物价局的规定不是自己拍脑袋定的,是有法律依据和授权的。
4、这个问题现在提早了点。
5、看清楚物业费都是谁来承担?我的两条结论不过是这里的法律规定简写了而已。你说是错的?跟司法部门说吧,你要是市以上人大代表提个议案也行。
6、交房的时候邦和自己弄了一个单方面的《业主公约》,而且没有印章,有没有效力自己清楚。
7、还是那个问题,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存在。有的话,你拿出来啊?但是拿出来的必须是经过市物价局备案的,否则对业主来说只是废止。
发表于2008-06-05
看清楚:
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
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
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除住宅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住宅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住宅转让合同,也就是业主手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有关于物业费用的约定么?

自己到售楼处要一份去看!

没有约定,物业公司就可以自己定收费标准,完全的而且是超额的单方面向业主而不是开发商收取么?谁给它这个权利?就凭你的学理解释它就被赋予这个权力了?

请你回答以下问题,邦和物业现在有没有向业主收费,华夏海龙有没有向邦和支付费用,支付了多少?

如果邦和只向业主收费,而且标准超出了它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我业主只能认为邦和已经把自己摆到了脱离前期物业管理的位置上。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它无权单方面向业主收费。即使收费,必须按照业主和华夏海龙的约定,这个约定现在看来只有在委员会成立后才能制定了。那么邦和现在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按照前期物业结束后的标准收费。

如果你认为现在是前期物业管理,那么邦和应该把已经多收了的费用退还。
发表于2008-06-06
现在的前期物业管理的概念,在任何的法律法规中都是没有的,它主要存在于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官方文件文本中。

国家建设部2004年10月正式向全国推广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标准格式文本中,对“前期物业管理”作了这样的定义: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居然说什么“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真是见识了您的“专业水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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